【天商防疫•以案说法(十三)】依法从快从严打击哄抬防疫物品价格的违法行为

来源: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组  作者:张孟凯  编辑:张孟凯  发布时间: 2020-02-14 浏览数:

开栏语:2月5日(正月十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落细落实学校各项疫情防控举措,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组推出系列【天商防疫•以案说法】普法宣传教育专栏,以相关案例分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内容。

相关案例:1月31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北京利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进货价格未变的情况下,将原销售价格每个26元的“立体明星口罩”,提价至35.00元、42.50元、85.00元对外销售。

法律分析:口罩、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属基本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和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涉事药房提高口罩售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案例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专业指导:法学院教师严静、刘剑、谢斐)

最新更新

<!--[if lt IE 9]>